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日前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女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唐军先生作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刘健 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
大家下午好!新年不久,在这里和各位媒体朋友见面感到很高兴。过去的一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广大媒体朋友对市场监管工作给予了很多支持和帮助,希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今天就一个专门性的法规向大家介绍情况,刚才主持人讲的国务院刚刚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市场准入的基础性的专业性的制度和规定,企业要有名称,就像人在社会上要有名字,企业在市场中也要有名称,这是这个企业区别于另外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同时企业名称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还包含了一定的财产价值。
现在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我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步骤。新的《规定》和过去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就是吸收了这几年我们改革探索的一些成果,体现了实践中取得的改革经验,具体讲有这么几个特点。
首先是赋予企业对名称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过去的这个《规定》强调对名称是预先核准,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后强调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自主申报名称。第二就是坚持“放管并重”,我们企业名称可以自主选择,不是说就放任自流,企业名称还有一些规范,有哪些要素组成,还有一些禁止行为,所以放和管都有所体现。第三就是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了要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涉及到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来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强化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市场秩序。
我先简单把《规定》的一些特点跟大家作一个介绍,欢迎各位记者提出问题。
寿小丽: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开始提问。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提问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我们看到修订后的《规定》中提出,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请问对于这些企业有没有明确的纠正时间表,预计在纠正过程中是否会遭遇阻力,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展开?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刘健 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
谢谢你的提问。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关亿万企业市场主体,原来的《规定》制定于1991年,正是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很多的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相关的名称,在经营活动中也一直在使用,与相关的资质许可、银行账户等相关联,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形成了相应的品牌效应,情况各不相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相关的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具体的规范管理制度,逐步解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将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理性选择名称。
在规范企业名称管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我们将火神山、雷神山等敏感字词纳入到系统管理之中,配合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的问题进行了清理整治行动,加强了对少先队标志标识等名义涉及到相关名称的审查把关,依法加强特定领域企业名称的规范管理等,及时纠正各地不适宜的名称,如含有“奥斯维辛”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等,引导和规范企业依法使用名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克强总理指出,企业做大做强,归根结底靠的是综合实力和逐步累积的品牌效应,而不是只靠一个名称。我们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具有独创性且内涵丰富的企业名称,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软实力。但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良俗和诚信意识以及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水平,确保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推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取得新的成效,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对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固化,我们想了解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到目前为止改革的成效如何?谢谢。
唐军: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的目标就是刚才我们几位同志都强调的,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改变过去的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要实现这个目标,确实是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我们主要是抓了这么几项工作:
一是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就是企业申报一个名称,要了解现有企业已经用了哪些名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标准,所以我们在2017年就做到了省市县三级企业名称库全部向社会开放,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基础。
二是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就是要有这么一个信息系统,个人在任何的地方都可以登录,申报自己想要登记的名称,然后这个系统自动地进行一些过滤,按照规定对那些名称进行比对,有不合规的还要进行拦截,这都是当时就可以完成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是我们实现自主申报的一个有力支撑。
三是健全企业名称监管机制,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争议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等制度,加大对不合规名称的处理,包括对危害社会公益、傍名牌等一些不当的名称进行纠正。
应该说,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光是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按照原来的规定,企业名称的核准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现在是即时反馈,从实践中看,自主申报的名称后来在企业登记注册时,获得通过的占90%以上,这个制度还是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还要继续完善。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在保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方面会有哪些工作考虑?谢谢。
杨红灿:
谢谢你的提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总理签署公布以后,将于今年的3月1日生效实施,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多措并举,主要从四个方面贯彻落实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做好《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社会特别是想开办企业的,了解和掌握有关新规定、新精神,我们在做好对市场监管系统登记注册人员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对《规定》做全面的宣传。
第二,加快配套规则的制定,因为这是一个行政法规,涉及到有关的具体规定,还需要制定细化规则,所以我们要抓紧修订部门规章,就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要求,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撑。
第三,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大家知道,过去我们互联网不太发达的时候,各地企业名称很难进行归纳、归集。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建设全国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加强企业名称数据的质量建设,不断提升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系统功能,进一步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提升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优化企业的名称申报服务体验,提升社会的满意度。
第四,坚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放管并重”,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和登记注册的效率,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增加便利,同时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在名称登记管理中守住底线,坚持正确导向,引导企业理性选择名称。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记者:
我们看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包含26条的内容,想问一下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变化?请您再详细给我们梳理一下,谢谢。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刘健 摄)
刘长春: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是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查询、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系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此外,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和纠正。
第三,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机关受理以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加强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谢谢。
唐军:
我简单补充几句,《规定》26条的条文也不复杂,但是有些条款虽然看上去简单,也值得关注,比如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如果有的企业取名字时,为了博取眼球就用一个字,这是不行的。
另外,禁止事项里面,这次和原来的《规定》相比,也丰富了好几个条款的内容,比如说违背公序良俗,这是以前有的,这次加了一句话“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最近两年,有的企业名称产生了不良影响,以后我们都可以依照这个规定来约束。这些条款看上去简单,但是对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还是有作用的。我就简单补充一下。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起实行,对于广大小微企业将起到哪些积极的促进作用?您认为这项改革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杨红灿: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先回答你后面的问题然后再说小微企业的问题,这样可能更能说明问题。
这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修订应当说最大的变化,也可以说是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机关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原来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先要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登记机关对受理的名称进行审查、判断,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实际上这就是一个行政许可。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后,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企业名称数据的查询,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通过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这个名称一定会获得登记,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时候将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进行审查,对企业名称是否构成规则,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刚才唐局长和刘局长都已经讲了,有关违背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还是会审查驳回的。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着重从三个方面来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一是在名称自主申报的引导和服务上多努力。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在科技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搭建一个规则明确、流程清晰、操作便利的智能化服务平台,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利用平台做好名称自主申报的前端告知、引导和服务,充分告知申请人名称申报的规则、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名称的规则,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减少系统的漏洞,提高通过申报名称的准确率。同时引入人工智能操作提升系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系统在禁限用字词管理、近似名称提示、新兴行业用语的申报,以及社会焦点、热点事件提醒等方面,为登记机关做好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在对自主申报的名称审查上严把关。取消名称预先核准不代表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在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仍然需要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聚焦于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登记机关在事中审查时,要进一步提高敏感度和责任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驳回并告知理由,并引导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三是进一步完善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随着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推行,释放更多的名称资源,放开近似名称的审查,完善名称事后救济机制,形成管理闭环,需要建立不适宜名称纠正机制和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等,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我就回答到这儿,谢谢。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